我国钢化玻璃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,原名为JC293-82《平型钢化玻璃》,1986年重新制定该标准,删除其中关于汽车、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定,定名为GB/t9963-1998《钢化玻璃》,并于1998年发布后实施。
我国现行的钢化玻璃标准是GB15763.2-2005《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:钢化玻璃》。该标准代替了GB/T996-1998《钢化玻璃》和GB17841-1999《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》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。新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II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,将散弹带的最大冲击高度2300mm改成1200mm,经过这样的修改,这项实验就不仅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,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。另外,鉴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,将原4mm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,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,且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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