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;冷修后恢复生产时;原材料或工艺参数有较大变化时;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;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2、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有尺寸偏差、对角线差、厚度偏差、厚薄差、外观质量和弯曲度。
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合适的出厂检验抽样方案。
当进行产品质量认证、监督抽查和仲裁检验时,可按本标准规定的玻璃批量和样本量抽样。其依据GB/T2828.1-2003,AQL=6.5制定。
批量 | 样本量 | 接收数 | 拒收数 |
2~8 9~15 16~25 26~50 51~90 91~150 151~280 281~500 501~1200 |
2 3 5 8 13 20 32 50 80 |
0 0 1 1 2 3 5 7 10 |
1 1 2 2 3 4 6 8 11 |
一批玻璃中,若不合格片数小于或等于上表中的接收数,则该批玻璃上述指标合格的;若不合格片数大于或的呢关于表中的拒收数,则该批玻璃上诉指标不合格。
2、对无色透明平板博可见光投射比进行检验时,若检验结果符合4.1.5.7(1)的规定,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合格。
3、对本体着色平板玻璃的透射比偏差进行检验时,若检验结果符合4.1.5.7(2)的规定,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合格。
4、对本体着色平板玻璃颜色均匀性进行检验时,若检验结果符合4.1.5.7(3)的规定,则判定该批产品该项指标合格。
5、出厂检验时,若上述(1)判定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,否则判定不合格;型式检验,若上述(1)~(4)均判定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定合格,否则判定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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